信件标题: | 城镇女 无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
提交时间: | 2017-12-28 |
信件内容: | 我的朋友今年已经超过50周岁 能否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
回复部门: | 政府信息办 | ||||||||||||||||||||||||||
回复时间: | 2018-01-02 | ||||||||||||||||||||||||||
回复内容: |
大荔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点 1、新政策七大变化 ①个人缴费由11个档次变为12个档次;②提高了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③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④建立了长缴多得的养老金激励机制;⑤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⑥实现了养老关系自由接转;⑦可网上查询个人账户。 2、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参保登记 参保人需携带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寸照片三张,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大荔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家庭成员参保登记表》或《大荔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4、缴费年限 自2011年7月1日大荔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参保人已年满16周岁而不满45周岁,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现在已经达到或超过45周岁而不满60周岁,应按年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5、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6、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对应如下: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7、个人账户管理 县居保办按照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财政补贴总额及利息;集体补助总额及利息;其它资助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总额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8、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自2011年7月1日大荔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9、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为鼓励、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年老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自大荔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45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的前提下,缴费16至20年的,每多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缴费超过20年的,每多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10、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1、服刑人员 参保人被判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的(含缓刑),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次月起按正常标准享受待遇。 12、注销登记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县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标准为土葬一次性补助800元,火葬一次性补助1500元。 13、年检 县居保办对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工作,不参加年检者停发养老金。镇政府应在村(居)范围内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公示。 14、网上查询 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网上查询系统: http://shbxcx.sn12333.gov.cn/sxxnbLogin.jsp 15、咨询电话 0913-3395138 |
主办: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大荔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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