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大荔环责改字[2022]11号
当事人(姓名):大荔同晖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10523776996685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成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户家乡刘官村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12日在强化督查定点帮扶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填充不足,箱体裂开,废气不能完全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7月12日由王成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6、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12日由王成提供)
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随时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违法行为不终止),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梅迎春(法规股) 电 话: 3225185
地 址: 大荔县洛滨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 7151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