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的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04 17:20 来源:大荔县政府 作者:工信局 浏览:

   荔工信发〔2016〕33

局机关各股室、各规模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政府急、企业疲”、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五中全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重点,以提升企业自主管理水平为目的,推动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依法生产经营,有效控制风险,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规模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巩固“三基、三化”成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在继续抓好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从企业和监管部门两方面,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在2016年内基本健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具体目标是:通过完善企业安全工作“十项制度、一个能力”和严格执法检查,促进80%以上的规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推动全县安全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且要对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从内容上看,包括企业安全制度、管理责任、设备设施保障、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内容;从责任上看,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责任、企业(法人)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责任、从业人员责任等方面。要把负有安全职责的责任人与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内容一一对应,并紧密结合在一起,着力构建“十项制度、一个能力”的企业主体责任体系。

  (一)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是生产经营的承载者,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重点,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问效制度,逐步形成上级对下级、总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问责问效机制,强化安全责任,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二)规范落实安全会议制度。企业要建立班组班前会、车间安全生产调度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日常会议,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各类会议的召开,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制定措施,监督落实。各级安全例会要有专用记录本认真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贯彻执行。

  (三)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企业要严格例检制度,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和节假日检查,形成每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四)规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建立与当地安监部门对接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经常性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整改销号制度。要建立自查、自纠、自报、自治机制,形成企业内部隐患治理闭合环路,要规范单位、车间、班组等层级事故隐患排查的次数、规模、内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要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定期评估隐患情况,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对重大以上事故隐患要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停产停业整改等措施。

  (五)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企业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措施费、安全设施装备费、安全生产宣教和培训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费以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事项的经费,并将其纳入企业年度安全费用计划。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鼓励对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六)规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要针对本单位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中层以上干部、班组长、新员工、转岗员工和临时工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注重提高培训质量。要认真组织实施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并登记建册,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注重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七)规范落实风险防控制度。要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使企业各岗位、各流程始终处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可控状态。要建立本企业安全事故风险及其他风险评估评价机制,组织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对重大危险源按相关规定定期组织评估,不断提升企业风险预防控制能力。

  (八)规范落实职业危害预防责任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措施,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

  (九)规范落实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装备保障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制定完备的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安全基础管理制度,配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加快安全技术改造,积极实施技术装备安全更新工程,采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能力提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控制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十)规范落实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应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切实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十一)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企业要编制科学、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员学习,并随着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充实。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全员参与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有重大危险且没有专业应急队伍的企业,必须与所在区域的应急机构或临近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保障协议,遇有险情,依照协议方案,能立即得到救援。高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或与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四、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培训阶段(7月20日前)。开展好“两个活动”,一是举办“学习班”活动,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工作进行培训,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参训率、知晓率达到100%;二是开展企业签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活动,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宣誓承诺,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二)第二阶段:工作落实阶段(11月30前)。各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项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创建企业安全规范和自定标准,针对发现问题,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10日前)。工信局将会同县安监局对企业开展落实主体责任年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迎接省市检查考核。

  五、活动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工信局成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刘红军任组长,副局长姚克京、仇喜荣为副组长,运行监测股、科技信息股、技术创新股全体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行监测股,主要负责活动的安排协调落实工作。各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全面提高认识。这次开展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是今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此次活动的重大意义以及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扎实开展活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对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手册》(企业自行从网上下载),逐条逐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标兵。活动结束后,各企业将活动总结报局运行监测股。

  (四)加强专项执法检查。今年内我局将会同县安办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限其立即整改,做到检查一家,完善一家,提高一家。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依法关闭、追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等上限处罚,绝不姑息纵容、养痈为患。

  

  附: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大荔县工信局

  2016年6月24日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   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按照规定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杜绝盲目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善后;

  (八)与安全生产保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治理。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治理情况逐项记入台账,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

  (五)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八)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制度;

  (十四)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

  (十五)解散关闭的安全责任制度;

  (十六)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下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本单位按照岗位分工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安全生产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